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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动用“私刑”殴打拘禁小偷 被判刑

2020-03-29 08:00  阅读:13051 

未成年人动用“私刑”殴打拘禁小偷 被判刑2020年03月29日 03:04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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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殴打拘禁小偷被判刑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 本报通讯员 沈小会

  17岁的他们本应该像早晨的太阳,朝气蓬勃,王某、张某却因父母离异后疏于管教,早早辍学,在不良诱惑下,在本该好好读书的年纪走上了犯罪道路。从看守所释放出来一个多月后,王某、张某就因非法拘禁他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再次走进高墙,失去自由。

  2019年9月23日凌晨,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等在重庆市南岸区响水路附近实施盗窃时,被甲某抓住,并移交给被告人王某、张某。

  随后,王某叫来乙某等10人对李某某、刘某某进行殴打。之后,在王某提议下,两被告人将被害人带至一商场楼顶天台,继续实施殴打。其间被害人被迫脱光衣服,两被告人采用拍照等方法对他们进行侮辱,整个过程持续两小时。尔后,两被告人又将两被害人带到某宾馆继续控制。

  当天上午10时许,民警在被告人王某家中将其抓获,在王某的配合下,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并解救了两被害人。

  本案由南岸区检察院于2020年2月19日向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岸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考虑到王某虽然审判时已满18周岁,但因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当前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仍为其指定了辩护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非法拘禁他人,在拘禁过程中殴打、侮辱被害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虽然被害人存在盗窃的过错,但两被告人实施的侮辱等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控制住实施盗窃行为的两被害人后没有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私自拘禁、侮辱,构成非法拘禁罪。且两被告人系刚从看守所释放出来一个多月,便再次实施犯罪。综合以上因素最后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甲某、乙某等其他8人因均系未成年人,且情节轻微,作另案处理。

  不得动用“私刑”惩罚嫌疑人

  对于正在实施盗窃的犯罪嫌疑人,公民首先可以及时报警处理,其次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可采用合法行为将其制服,但在制服之后需及时扭送司法机关处理,不能动用“私刑”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殴打、侮辱、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对于制服犯罪嫌疑人之后所实施的不必要的殴打、侮辱、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同样构成犯罪。

  “扭送”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在紧急情况下协助司法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一种权利,但公民在抓住人犯后应当立即送交司法机关处理,不得擅自拘禁。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此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在未经法院审判前,是否犯罪,只能靠推测,然而亲眼所见未必为实,如果仅仅据此赋予人人动用“私刑”惩罚犯罪嫌疑人的权力,很可能会造成冤假错案,侵害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同时也会扰乱社会秩序,不符合法治社会的要求。所以,法律将判决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权力赋予了人民法院,任何人不得动用“私刑”惩罚犯罪嫌疑人。

  法治社会要求我们广大公民在面对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或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员时,可以将其制服,但一定要及时扭送司法机关,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裁决,切勿动用“私刑”泄私愤。

  庭审前,法官曾电话联系两被告人父母。被告人王某的父母离异,两人均表示不愿参与庭审。在法官多次做工作之后,王某母亲同意在家通过视频连线参与在线庭审,也明确表示疏忽了对王某的教育,耽误了孩子。被告人张某的父母始终不愿意参与庭审。经法官释法教育,王某、张某当庭流下悔恨的泪水。

  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永远在路上。父母是青少年法治教育最重要的责任人,有义务关爱孩子心理健康,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无论家长还是学校,必须培养未成年人树立“侵害他人的权益,自己也会受到处罚”的观念,学会尊重法律依法规范自身行为。

【编辑:郭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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