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传安徽亳州一男子因违法停车被交警贴罚单,事后将罚单拍照发在朋友圈,并配文“奶奶的腿,接个小孩停十分钟一百”。次日该男子被当地派出所传唤并被行拘。1月13日,亳州公安发布情况通报称,亳州市公安局高度重视,已组织督察、法制部门和派驻纪检监察组组成联合调查组,实事求是地对该事件展开全面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如发现存在执法不当问题,市公安局将坚持有错必纠、绝不护短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按说,侮辱、辱骂他人本来就是不文明乃至违法行为,受到处罚而辱骂执法人员更是错上加错。因而,如果行为人确实有辱骂行为,对其施加行政处罚并无不可。
当然,根据现代法治原则,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理当遵循比例原则、适当原则。即行政处罚应该公平、公正,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过罚相当。对此,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均规定,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通俗而言,对于轻微的违法就该给予轻微的处罚,如果施加较重的处罚,既有违比例原则,也有挟私报复的嫌疑,破坏公众对法律和规则的预判,损害法律权威。
具体到此事件中,当事人因违法停车被贴罚单后将罚单发在自己朋友圈并配文“奶奶的腿,接个小孩停十分钟一百”,这一行为本身并得不出其有辱骂他人的性质。因该行为没有明确的对象,既有可能是行为人对自己违章停车被处罚的调侃,埋怨自己不该违章停车,也有可能是认为该处罚过于苛刻的吐槽……因而,在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不能妄加揣测,将其视为对执法人员的侮辱。退一步而言,即便当事人确实有发泄不满、辱骂他人的嫌疑,是否就一定达到予以行政拘留的程度?因此,我们希望联合调查组能够对该事件展开全面调查,还原真相。
现代法治社会中,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和过罚相当原则。如果随意而为,对轻微的违法行为实施较重的行政处罚,或对违法事实不明显的行为升格为违法行为,既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也是对公众朴素认知的突破,又是对执法机关形象和法律权威的“自毁”和消解。这理当引起执法机关警示,将过罚相当原则作为底线贯穿行政处罚的全过程。
(来源:燕赵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