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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其中引人注目的一项是,国家建立健全院前急救体系,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及时、规范、有效的急救服务。急救中心(站)不得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急救服务。
生命至上的原则,通过法律形式得到了刚性确认。
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过去确实发生过120急救车先要钱后救人的情况,甚至借故不出车,延误救治,虽然案例极为个别,但每一个都强烈地撞击国人的神经。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四审稿分组审议时,委员丛斌提出,据其调研了解,有些120到家去接急诊时不交钱就不接人,部分医院的急诊室也存在类似现象。丛斌表示,这种情况虽然不算常见,但是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他建议在“院前急救”条款后增加限定性规定,“对危重症患者的急救,不得以先付款为条件而拒绝或拖延急救。” 表决稿采纳了上述建议。
事实上,早在2014年,相关部门就已经明确提出,“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但是,这样的部门规章并没有全面无例外地执行落实。而这一次,这一规定被写入了法律,以更高的法律条文的形式确认下来,彰显了法律的正义性。正如网友所说,这项法律规定“让人感觉到了社会的温度”。
是的,生命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唯一的、无价的,救助生命是医疗机构的天职,不能、不需要设置任何前提。因为费用问题而拒绝紧急救助,太过荒谬,突破了人们的正常认知底线。随着该项法律的实施,对于那些需要紧急救治,但无法查明身份或身份明确无力缴费的患者,医院如果不能及时救治,以各种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将面临法律的惩处。
另一方面,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也多处阐明了国家对医务人员的保护,明确规定了“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
针对近年来发生的多起严重伤医事件,有专业人士称,这已不是所谓的医疗纠纷问题,而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对任何形式的伤医事件实施零容忍,同样是生命至上理念的体现。
我们认为,这里的“生命至上”有两层含义。其一,所有危害健康、危害生命的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医护人员的生命和所有人的生命一样,都是唯一的、无价的;其二,医务人员是为全社会、为全体民众提供医疗服务的,为健康提供保障,危害医护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也间接危害了民众的健康保障权,是对生命至上理念的一种侵犯。
生命至上。当这样的常识理念通过法律形式得到确认与强化,融入医疗服务的每一个环节,我们的生命以及生活将变得更有尊严。
(来源: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