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曹永琳涉嫌受贿罪一案,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曹永琳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公开信息显示,曹永琳出生于1965年9月,21岁参加工作,长期在原环保系统任职。历任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省环境监察局(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局长,原环保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原环保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等职。
2018年10月,生态环境厅挂牌成立后,曹永琳转任厅党组成员、副厅长。7个月后,落马。
根据检方披露,曹永琳在上述单位任职时,均涉嫌受贿犯罪。
抚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曹永琳在担任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江西省环境监察局(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局长、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总工程师、副厅长、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9年5月31日,据江西省纪委省监委消息,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曹永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江西省纪委省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记者注意到,根据江西省纪委省监委“双开”通报,曹永琳管环保吃环保、为非法排污“保驾护航”,为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经查,曹永琳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消费卡,通过向管理服务对象出借钱款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违反群众纪律,充当恶势力犯罪集团 “保护伞”;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执法活动;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曹永琳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思想上政治上蜕化变质;背离初心使命,管环保吃环保,以案谋私、执法违法,与不法商人沆瀣一气,为非法排污“保驾护航”,为恶势力充当“保护伞”,攫取巨额非法利益;漠视党纪国法、毫无敬畏之心,在反腐败高压态势下毫不收敛、变本加厉;在组织审查调查时不思悔改,试图串供蒙蔽组织,逃避处罚,“六大纪律”项项违反。
曹永琳的行为,给我省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了严重损害,影响了江西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知止、不收敛、不收手,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肃处理。
曹永琳简历
曹永琳,男,汉族,1965年9月出生,江西都昌人,大学本科文化,198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8月参加工作。
1994年12月,历任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助理、副站长、站长;
2009年2月,任省环境监察局(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局长;
2014年8月,任省环境保护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2017年2月,任省环境保护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2018年10月,任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2019年8月,被免去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职务。
另外,还有一名干部被“双开”
湖口县公安局原副局长杨华贵
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湖口县公安局原副局长杨华贵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杨华贵在任职期间,违反政治纪律,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多次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群众纪律;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执法活动;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杨华贵还涉嫌其他违法犯罪。
杨华贵身为党员干部,信念缺失,初心泯灭,私欲膨胀,恣意妄为,“六大纪律”样样违反,纪法底线连连失守;人前清正廉洁,人后疯狂敛财,既想当官,又想发财,是典型的“两面派”、“两面人”;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置若罔闻,顶风违纪;对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高压态势毫无戒惧,知法犯法。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知止、不收敛、不收手,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湖口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湖口县委批准,决定给予杨华贵开除党籍处分;由湖口县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受贿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涉案相关款物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