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丨解决民生热点 填补法律空白2020年05月17日 18:40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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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17日)我们来关注民法典草案的侵权责任编。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高空坠物、互联网侵权、小区宠物伤人等侵权行为时常发生。
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在总结侵权责任法实践经验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对相关内容作出了补充完善。
解决高空抛物痛点 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近些年,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在全国各地频繁发生,“头顶上的安全”引发社会关注。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聚焦热点,回应关切,新增规定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拒绝高空抛物不再是一种倡议,而是正式成为法律层面的一项禁止性规定。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程啸:我觉得首先解决一个痛点,首先让人们从法律上明白你高空扔东西下来,这个行为是违法行为。那么首先你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要采取措施去对你进行相应的制裁。
真凶难确定一直是高空抛物致伤案件的一大难点。以全国高空抛物第一案为例,2000年5月11日,郝某在自家楼下被烟灰缸砸中,住院5个月,差点成了植物人。因为无法确定涉案烟灰缸是从哪一层哪一户抛下的,郝某的妻子将具有抛掷嫌疑的22户邻居一齐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22户人家各赔8101.5元。这种让潜在加害人共同担责的问题,一直是业内争议的焦点。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程啸:那么可能有的人也会觉得自己很冤枉。我就是住在这个楼上,我没有干这种坏事,为什么要让我承担1/20?所以这确实也是一个问题。
为此,草案特别规定:“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程啸:那么这有关机关我们说,当然首先是公安机关它有相应的侦查能力,因为这实际上也涉及到了犯罪的问题了。
同时,草案还增加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律师 张保军:可以把这个物业多增加一个责任人,这样也使得未来赔偿能够得到一个较好的执行实现。
以上面郝某的案子为例,郝某的妻子可以在事情发生的最初,在找不到侵权责任人的时候,首先可以请求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物业公司应当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那么,如果郝某最终还是没有找到侵权责任人呢?此次的草案侵权责任编特别增加了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程啸:所谓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就是法院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比如说他是在这栋楼的南面是吧?那么肯定只能是南面的这些住户,而且是得达到一定的高度的。比如说3楼甚至4楼以上,可能造成这种损害的人来承担。当然他能够证明自己说,确实我就不会造成这样,说家里真的就没有人。我们都出国了,这个期间不可能有人会从我们这一户扔东西下去,你也可以不承担责任。
最后,如果最终郝某找到了侵权责任人,那么之前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住户该怎么办呢,为此草案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律师 张保军:那么这样的话就是一方面可以真正地制裁真正的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那么另一方面就是说,也要给其他的被推荐的这种加害人,提供了这么一个公平的保护。
跟朋友一起踢足球、打篮球,一不小心被对方碰到受了伤,到底能不能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孩子在学校上体育课,受了伤,学校到底担不担责?怎么担责?这些纠纷十分常见。
此次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中规定了“自甘风险”规则,填补了法律空白。
确立“自甘风险”规则 填补法律空白
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规定:一是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二是如果活动组织者为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适用学校等教育机构在学生受到人身损害时的相关责任规定。
举个例子,小明和小强在学校自愿参加了一场篮球赛,比赛过程中,小明在扣篮的过程中将小强的头部打伤,而小明不是故意为之,那么小明不承担责任,学校也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因为球赛场地的地板、篮框等设施有质量安全问题,导致了该事故的发生,那么学校需要承担责任。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程啸:在这个过程中如果造成损害的话,那么除非给你造成损害的其他的参加者有故意重大过失,否则他是不承担责任的。
此次的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还增设了“好意同乘”条款,为实践中高发的好意同乘案件提供了统一的裁判依据。好意同乘是指基于好意而无偿搭载他人的行为。搭载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搭载人受到伤害,那么驾驶人该不该承担责任呢?
此次草案中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举个例子,小张想搭乘同事小王的车一起上下班,小王欣然同意并不收取任何费用。但有一天的搭乘过程中,小王的车辆不慎撞倒了树上,导致小张的头部受伤,小张要求小王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根据此次侵权责任编草案的规定,如果小王不是故意为之且没有重大过失,应当减轻赔偿责任。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程啸: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就算是他开车这个人有责任,那么我们法律上认为应当也是要减轻他的责任,除非他有故意重大过失,这样的话就有利于鼓励人们去从事这样的一些助人为乐互助的行为。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情况紧迫并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这个时候该怎么办呢?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中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民生无小事 件件总关情
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作出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律师 张保军:比如说坐了出租车,(乘客)下了车就要跑路。(食客)吃了饭不给钱就要走。那么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你才可能,就是说利用自助行为,来通过这种私立救济维护自己的权利。实际上是通过法律上给私力救济留出了一定的空间,那么是对于公力救济一个比较好的补充。
饲养宠物妨碍他人生活、引起纠纷,已成为当下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此,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专设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专门规定了两种情形不能减责或免责,一种是“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程啸:比如说没有给你动物注射这种疫苗,那么在出去遛狗的时候没有拴狗绳,让狗随便跑,撞伤别人、咬伤他人,这种情况即便受害人有故意。比如说他就故意去激惹狗,那么也只能减轻你的责任,不能免除责任。
另一种不能减责或免责的情形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程啸:比如说我们城市里现在都有规定说一些大型犬,比如藏獒这种大型犬,比如说剧毒的毒蛇等等这些。如果是你违反规定,你养这种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造成别人损害的话,没有任何的理由给你这些饲养人、管理人去减责免责。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行为越来越复杂,草案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细化了网络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则。
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服务类型的不同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 张保军:比如说人肉搜索,那这种情况下就说你(网络服务提供者)还不采取措施,那这种情况下视同你是共同侵权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为防止现实中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滥用“通知、删除”等程序,草案还规定:“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 张保军:这是一个新的规定。防止的就是有些恶意投诉,然后通过这种恶意投诉进行不正当竞争。
【编辑:田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