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恶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分别判处李某燕、李某国等6人一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初,余干县重点扶贫招商引资项目“上饶市太科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江西余干30MW渔光互补电站项目”(以下简称“太科光伏发电站”项目)选址在余干县三塘乡塘西村管枥湖建设。李某燕得知此事后,为从中牟利,遂纠集同村村民李某国、李某亮、李某军三人,决定以本地人的势力介入项目部承揽工程。为了给项目部造成强大的心理压力,达到承揽工程的目的,2016年底,“太科光伏发电站”项目准备开工时,李某燕、李某国、李某亮、李某军煽动塘西村民到施工现场进行闹事阻工,致使开工被迫中止。2017年底,“太科光伏发电站”项目部才正式入驻塘西村。此时,李某燕邀集懂技术的吴某山入伙,李某燕、吴某山、李某国、李某亮、李某军五人组成恶势力团伙,合伙从项目部承揽项目工程,由吴某山负责出资和提供技术,从利润中扣除吴某山的出资额和抽取百分之十作为吴某山出资的利息报酬,剩余利润五人各占百分之二十的股份。
从2017年底至2018年4月,李某燕、吴某山、李某国、李某亮、李某军五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李某燕、吴某山为首,打着“塘西的事情必须塘西人做”的旗号,到“太科光伏发电站”项目部向负责人钟某索要工程,遭到拒绝后,李某燕等五人便经常到项目部进行纠缠、滋扰、对钟某进行威胁,并以暴力、威胁手段排除他人参与竞争,致使项目部经理钟某被迫将工程交由李某燕等人承揽。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燕、吴某山、李某国、李某军、李某亮为谋取不法利益,多次以塘西本地人身份势力,有组织地采用暴力、滋扰、纠缠等手段在“太科光伏发电站”项目部强揽、索要工程,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发伙同李某燕、吴某山、李某国、李某军、李某亮在“太科光伏发电站”项目部强揽管桩卸货工程,情节严重,六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强迫交易罪,且系共同犯罪。李某燕、吴某山、李某国、李某军、李某亮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相对固定的松散型团伙,多次实施犯罪活动,扰乱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从重处罚。结合该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胡佳佳 通讯员徐雅凤、樊葶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