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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快人心!江西一批黑恶势力覆灭

2020-01-08 09:43  阅读:6390 

今天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审判工作

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现场图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通报了2019年全省法院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全省法院受理一审涉黑涉恶案件1262件,审结1164件,审结率为92.23%;受理二审涉黑涉恶案件523件,审结488件,审结率为93.31%。受理一、二审涉“保护伞”案件120件,审结106件,审结率为88.33%。

全省法院审判涉黑涉恶案件数量,居全国前列。一审审结的涉黑涉恶案件中,判处五年以上重刑共计2036人,重刑率达29.18%,其中涉黑案件重刑率达48.44%。

江西法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综合运用追缴、没收、判处财产刑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禁止令等多种手段,摧毁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再犯的经济基础,全省法院一、二审判处财产刑共计13.53亿元(不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立案执行468件,涉及财产2.8亿元,执行完毕228件,执行到位1.08亿元。

以审理涉黑涉恶案件为突破口,凡案必查、一案一剖析,深挖严查黑恶势力背后腐败问题及其“关系网”“保护伞”,全省三级法院共受理线索1371件,流转处置1371件,已核查651件。

发布会上

还发布了八起

涉黑涉恶案件典型案例

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八大典型案例

01

基本案情

自2014年以来,被告人鲍锡亮以老乡、同学、朋友等为纽带,陆续网罗纠集有违法、犯罪前科的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多次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鲍锡亮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汪沿海、胡志财、欧阳鑫、黄海、方健文、黄玉、张龙为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其余22名被告人为一般参加者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供鲍锡亮个人及组织成员使用。其中,2015年10月至2017年8月,该组织在彭泽县浪溪镇多个矿区非法经营柴油,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890余万元,仅在宏浩矿业南采区就非法获利达70余万元。为寻求庇护,维护自身的生存发展,该组织用非法获取的经济利益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其“保护伞”。鲍锡亮及其组织成员依仗组织势力,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为非作恶,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非法经营、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30余起,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通过实施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形成了对彭泽县浪溪镇矿山货车加油业务的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鲍锡亮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2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鲍锡亮服判,不上诉;汪沿海等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5月27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

基本案情

从2007年开始至2017年年底,通过多年的发展、演变,在奉新县城及周边地区形成了以罗文、罗武为组织者、领导者,黄闯、熊斌、洪明斐等9人为骨干成员,雷冬、刘祥等29人为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黄闯、兰泉、洪明斐等“同学帮”为基础,通过不断吸纳网罗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一个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稳定,层级清楚,分工明确,纪律严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及敲诈勒索、非法经营柴油等攫取了较大经济利益,所获利益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维系组织生存、发展、壮大。该组织多次在公众场合实施打斗,逐步在奉新形成强势地位,还多次在城区驱车追逐、拦截、冲撞他人,造成群众心里恐慌、安全感下降。该组织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经营、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71起,共致2人重伤,11人轻伤,19人轻微伤,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168391.3元。

裁判结果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罗文有期徒刑2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罗武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黄闯、熊斌、洪明斐等3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16年至1年3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等。该案部分被告人上诉后,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03

基本案情

1996年10月开始,被告人徐新波便开始加入违法犯罪团伙,跟随他人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004年10月,徐新波所在团伙重要成员被史锦钟(已判刑)团伙成员持枪击伤,被迫离开永新。被告人徐新波因此失去了依靠,为了能够在社会上站稳脚跟,便开始网罗社会闲散人员尹香文等人,并积极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以被告人徐新波为首的恶势力团伙逐渐形成。2005年10月4日,被告人徐新波以被害人贺恩群打伤其为由,指使尹香文等人持菜刀砍杀贺恩群并致其重伤乙级。2007年7月13日,被告人徐新波公然持枪对抗执行公务的公安民警抓捕。2013年7月,被告人徐新波刑满释放后,网罗旧部,并积极吸纳其在服刑期间结识的永新籍服刑人员作为新成员发展加入团伙,逐渐形成以徐新波为首的人数众多,骨干成员稳定,组织严密,层级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依托组织力量,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进行开设赌场、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八十余万元,并用于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壮大。该组织为争夺势力范围,称霸一方,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开设赌场、强迫交易等犯罪行为9起,违法行为4起,致1人重伤、1人轻伤、2人轻微伤,并插手当地基层组织,在当地及周边县市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及周边县市区域的经济、社会和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徐新波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22人分别判处十五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一审宣判后,徐新波等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二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4

基本案情

吴丽萍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便混迹社会,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吴丽萍参选芦溪县芦溪镇东渡村村委会主任,在被取消竞选资格的情况下,通过贿选及安排手下陈勇峰、吴超萍等人采取跟票箱的方式白票当选为村委会主任。因芦溪县工业园在东渡村大量征地,吴丽萍在当选后逐渐插手工程项目来获取经济利益,以吴丽萍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2013年逐渐形成。2013年4月至2018年7月期间,该组织以在芦溪县有组织地实施了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活动共计35起,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以此支持、促进组织的发展壮大,同时巩固组织的经济实力。该组织在芦溪县工业园建设工程领域、风电叶片运输领域、芦溪县拆迁领域和芦溪镇东渡村形成非法控制,称霸一方,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和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

芦溪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犯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吴丽萍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27名被告人依法判处十二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及罚金等。所有被告人认罪认罚,服判不上诉。

05

基本案情

自2004年以来,被告人余建锋通过多次实施持械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在乐平市区及周边区域建立以余建锋为首的黑恶势力范围,余建锋刑满释放后,又在余家村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继续笼络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余建龙、余志祥、余炎发等人为骨干分子,吸纳被告人余文灿等十多人为一般参加者,壮大以余建锋为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余建锋利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强势地位,借助时任乐平市塔山街道党工委书记方伟平的职务便利为保护伞,通过“以黑养商、以商护黑”的模式,先后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强迫交易、聚众斗殴等十五起违法犯罪活动和九起违法行为,致四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损坏财物价值6.9万余元,通过强揽工程、开设赌场、放高利贷非法获利186万余元,形成了较强的经济实力,以此维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发展、壮大和支持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乐平市尤其是塔山工业园区及余家村周边区域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

景德镇珠山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余建锋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6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以被告人李戍君为首的恶势力集团,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为名,通过非法拘禁、抢劫等暴力手段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发展下线购买虚假的“富美一生”产品。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赣州市章贡区设立多个传销窝点,自上而下设立“业务总管、业务经理、业务主任、业务代表、业务员”五个级别的成员关系,以谈恋爱、找工作为名将被害人骗入传销窝点,通过不间断看守、言语恐吓、暴力殴打等方式,非法限制3名被害人人身自由数十日,并采取殴打、威胁、搜身等方式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的手机、银行卡等财物,后逼迫被害人说出银行卡、支付宝等密码,劫掠被害人银行账户内的钱财共计67800元,且造成一名被害人轻微伤的后果,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破坏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裁判结果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基于上述事实,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戍君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责令各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该案上诉后,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7日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7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被告人林杰与黄飞等人出资,在未依法登记注册的情况下,成立南昌中金普惠公司,聘请被告人胡依、郑雪龙、余强、胡勇勇、黄伟、徐支刚、李扬等人负责放款及催收。为谋求高额不法利益,该公司以民间借贷为诱饵,利用部分车主急需用钱的心理,以“违约金”、“保证金”、“外访费”、“GPS使用费”、行业惯例等名目诱骗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虚高借款收据、车辆质押合同、融资服务协议等明显不利于借款人的合同及文书,预先设置苛刻的违约条款及多种违约责任以迷惑借款人,并要求上交汽车备用钥匙、在抵押车辆上安装GPS等。随后紧盯借款人,一旦发现借款人有逾期还款或该公司人员肆意认定的违约行为,便通知贷后部人员在借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使用备用钥匙开走车辆。之后,以不缴纳高额“拖车费”“违约金”等费用就低价变卖车辆相威胁,勒索被害人钱财。先后实施了17起敲诈勒索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对借贷者及其家人造成了严重的心理恐慌,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和行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基于以上事实,对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林杰、黄飞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集团重要成员胡依、郑雪龙、余强均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至八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对集团一般参加成员胡勇勇、黄伟、徐支刚、李扬等4人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宣判后,林杰、胡依、余强等人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南昌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8

基本案情

被告人汪俊君在2007至2018年历任彭泽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彭泽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1.687万元。其中收受鲍锡亮财物共计人民币34.587万元,从而对鲍锡亮在彭泽县城周边和黄花镇等地方开设的赌场以及鲍锡亮在彭泽县浪溪镇麻山村宏浩矿山旁私自经营一家无证加油站不履行查禁职责。鲍锡亮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彭泽县法院判处刑罚。

裁判结果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4日审结该案,以被告人汪俊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一审宣判后,汪俊君服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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