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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个花样扣钱开人:年终考核岂能如此“任性”?

2020-01-04 15:16  阅读:11962 

转发点赞公司公众号数量、是否安装ETC……这些似乎与工作内容相关度不大的指标也被纳入年终考核。年终岁末,很多用人单位将年终考核提上日程。对于员工来说,年终考核是职位晋升、个人收入待遇等参评的重要因素。同时,有企业频现“奇葩”考核;有企业以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辞退员工。年终考核评价标准的客观性、公平性、准确性如何,引发讨论。(《工人日报》1月3日)

年终岁末,大多数企业会对员工进行年终考核,结果将作为员工职位晋升、个人待遇提高的重要指标。考核作为一项管理员工的规章制度,无可厚非也很有必要,如同学校的期末考试。但是,一些公司弄出花样百出的考核指标,将转发点赞公司公众号数量、是否安装ETC等“奇葩”内容纳入到员工考核指标之中,这就背离了公司考核员工的初衷,也违背了年终考核的客观性、公平性。

年终考核是用人单位的一项重要规章制度,考核的结果直接关系到员工的切身权益,这就决定了年终考核指标的设计不能由公司单方面说了算,应当征求员工意见。如果公司没有征求员工意见,单方面将是否安装ETC等“奇葩”内容纳入到年终考核的指标之中,也就违反了法定程序。《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其次,公司年终考核员工的指标,应当仅限于公司与员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的“工作内容”。公司将与工作无关的事项纳入到年终考核指标当中,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实质是一种违约行为。

再者,员工年终考核不合格,公司并不能直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年终考核不合格’与‘不能胜任工作’是两个概念,两者虽有关联,但一般不能划等号。”即便是“不能胜任工作”,也不能直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年终考核员工不能“奇葩”“任性”,必须要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对“奇葩”“任性”的年终考核内容,员工也要敢于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人社部门要强化监管和执法力度,对通过年终考核损害员工合法权益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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