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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山法院审理首例重婚刑事案件

2018-12-25 12:01  阅读:307 

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离家出走,与他人以夫妻之名同居生活,生下两女一子。近日,铅山法院立案审理该起重婚罪案件。

公诉机关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某(女)与朱某于2004年生育一子,2005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办理离婚手续后三天,再次办理复婚登记手续。林某与朱某的法定婚姻关系存续至今。由于林某与朱某婚后发生争执,林某于2014年离家出走认识了龚某,并以夫妻名义在龚某家共同生活。林某与龚某分别于2014年、2016年、2018年生育三子女。纸终究包不住火,朱某得知妻子林某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子女后,前往龚某家中大打出手,龚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案件移送公诉机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三子女,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公诉,铅山法院依法立案。

法官释法:

一、什么是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的违法行为。

二、重婚有哪些形式?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重婚有两种情况:1.法律上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2.事实上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三、重婚产生的法律后果

1.重婚构成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重婚民事后果

(1)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在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制度中,重婚罪是无效的原因之一;

(2)重婚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

(3)在离婚时,重婚是夫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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