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天气劳动者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朝阳法院以案说法,对不同情况下劳动者申请工伤赔偿等问题进行解读
近日,全国多地开启“火炉”模式,北京一导游带团时因中暑经抢救无效死亡,引发社会各界关注。那么,高温炙烤下的劳动者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7月2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根据多个相关案例,对不同情况下劳动者能否申请工伤赔偿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案例 1
因工作导致中暑 应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姜某在江苏苏州一家具公司工作,一天,由于在工作中接触热源,姜某晕倒在车间外水池边,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职业性重症中暑(热射病)。区人社局认定姜某的职业性重症中暑(热射病)属于工伤,但公司没有为姜某缴纳社保,经仲裁裁决,公司应支付姜某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所受的伤害为职业病,已被鉴定为工伤,应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为姜某缴纳社会保险,故姜某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公司承担。
法官提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社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广大劳动者在工作中若有中暑症状,应及时就医,并收集职业性中暑的诊断证明材料,在法定时间内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案例 2
高温天气劳动者突发疾病死亡 应认定为工伤
2019年8月9日22时许,安徽某公司职工汪某在工作时突感身体不适,经村镇中心卫生院初步诊断为中暑,病情有所好转且征得医生同意后,汪某回家观察,但当晚汪某再次感到身体不适,后经120抢救无效于2019年8月10日凌晨1时许死亡。当地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后,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现有的县级医疗水平和就诊惯例,汪某在医生作出相应诊疗判断后,遵医嘱回家休息,符合情理。由于中暑这类疾病具有不确定性,病情会迅速恶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宜认定为工伤,最终判决撤销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法官提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劳动者应注意,视同工伤包括两种情形:“突发疾病死亡”和“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劳动者需初步证明中暑因劳动引起,比如提供医疗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意见书等证明材料。如未及时送医就诊,未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可能导致工伤认定申请遇阻。
案例 3
未采取有效防暑降温措施致伤亡 用人单位应担责
张三(化名)在一家纺织公司从事车间机械维修工作,一天工作期间,张三出现恶心、呕吐、昏厥等症状,后被医院诊断为脑内出血、脑疝、高血压病、胸腔积液等。经查,事发当天车间温度超过40℃,某司法鉴定所出具意见书,认为张三工作时发生脑出血与所在车间高温环境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一审法院认为纺织公司未能提供充分保护工人的生产环境,故应承担相应责任。纺织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纺织公司申请再审,被再审法院驳回。
法官提示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日,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国家疾控局综合司也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2023年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强调用人单位要改善作业场所环境和条件,开展防暑降温、中暑急救等知识培训。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让劳动者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如因未依法提供防暑降温措施导致劳动者伤亡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 【编辑:付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