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已经发展成为当代严重社会问题,其危害有目共睹,轻则造成受害人心理痛苦,重则导致受害人精神失常、轻生等严重后果。维护网络秩序,建设良好网络生态,必须严厉打击网络暴力。在有关遏制网络暴力的讨论中,常常有观点强调,网络暴力的发生源于平台管理不周,只要平台认真防范,就可以消除网络暴力。事实是否果真如此,值得探究。
网络暴力的发生有其深层原因。有调查表明,一定比例的网络暴力实施者具有所谓黑暗人格。网络身份的匿名性,使得这些用户更为大胆地表达,甚至从摆脱线下伦理规范束缚中获得快感。此外,大量网络暴力的突出特征是网民以粗暴言论对社会事件及其当事人进行道德评价,以此获得占领道德高地的满足感,在与其他用户相互应和或追随发声中获得力量感和归属感。很多场合下实施网络暴力的都是现实生活中的普通人,他们单方面放大甚至臆断事件中的道德问题,认为自己的发声是在揭露社会生活中的丑恶与阴暗,自己完全是站在正义一边。由此可知,网络暴力有其萌芽、发育的社会土壤。
如果将治理网络暴力的责任完全压给平台,一旦出现网络暴力就对平台进行处罚,其结果将是平台一方的过度删除,即将一切疑似为网络暴力的言论屏蔽在平台之外。由于网络言论的海量,平台只能采取自动化过滤手段,难免导致一些言论遭到“误伤”,对公众正常的言论表达和文学艺术发展造成不合比例的伤害。同时,过宽的过滤口径还会引发“猫捉老鼠”游戏的盛行,即网络用户转而采用谐音字、符号等方式规避机器过滤,难以收到消除网络暴力的功效。
基于上述情况,就打击网络暴力而言,多方共治可能是更优选择。首先,应当赋予个人及其社交主页的充分管理权限,尤其是对评论区的管理权限,使得本人能够在必要时关闭评论区、私信等功能,从而最大限度减少接触网暴言论的可能。在平台一方,则应设置便捷的举报和处置通道;对诸如热搜榜单等公众注意力集中之处予以特别关注;开发、应用和升级网络暴力识别算法模型;对实施网络暴力者尤其是反复实施网暴者进行相应处罚。
尤其应当指出的是,治理网络暴力,公权力机关不能缺席。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互联网上进行人身攻击、无理谩骂、揭人隐私,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甚至触犯刑律。对于受害人而言,网络暴力实施者往往是无法确认身份的陌生人,导致收集证据困难、维权成本极高。公权力机关的介入可以消除这些瓶颈,其作出的处罚和公示能够起到更好的震慑作用。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生效后将成为打击网络暴力的有力抓手。
实施网暴者不必然是道德败坏的人。受所处网络空间氛围的影响,普通人也会做出过激的举动。不断有研究证明,特定网络空间中的负面评论越多,越会吸引后来者跟随,言论容易向极端化发展,形成所谓“破窗效应”。1969年,美国心理学家詹巴多做了一项实验。他将一辆没有牌照的汽车停在纽约相对杂乱贫困的布朗克斯街区,并把车前面的发动机罩打开。不久,这辆车就被居民们拆得七零八乱,孩子也在车上玩耍打闹。詹巴多在加利福尼亚州的中产阶级社区帕罗阿尔托(Palo Alto)摆了一辆类似的汽车,过了一个多星期,车仍是完好的。随后,詹巴多用锤子把车敲了个破洞。不久,路人就开始对无人看管的这辆车进行破坏,车上有价值的东西几小时内就不见了。这一实验表明,无序现象对人的反常行为乃至违法犯罪具有诱导性。一般来说,一两个无序现象不会立即引发违法的激增乃至犯罪,但是,如果无序状态持续较长时间或者反复发生,大规模违法乃至犯罪现象就会随之而至。相反,如果在“破窗”尚小时就积极修补,鼓励、指导社区中的人们建立起规则和秩序,则会有效地防止大的社会乱象的发生。
就此而言,一两条网络暴力言论往往并不可怕,努力防止网暴言论滚雪球式集聚,最终酿成“破鼓万人捶”的苦果,应当成为网络暴力治理的重点。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
刘文杰 来源:中国青年报 【编辑:岳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