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民陈先生喜欢买书藏书,家里堆放了不少书籍。近日,陈先生所在社区的工作人员通知他,他家里堆放的书属于易燃品,存在消防隐患,要求立即整改,限期十天。陈先生向媒体反映,担心自己心爱的书被社区工作人员上门“清空”。之后社区工作人员回应称,“整改”的要求主要出于善意的提醒。
家中堆放书籍过多,被社区要求整改,当事人担心藏书的安危,这对爱书之人来说自在情理之中。此事引发的另一个问题在于,书籍藏于个人家中,社区工作人员是否有权干涉,即便是出于消防安全的需要,善意提醒当事人整改是否有权力越界之嫌?
个人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尤其是在私家住宅这样的“私人领域”,更是“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对公权力的介入有着极为严格的限制。不过,任何私权的表达和实现,又应以不损及公共利益为前提。具体到消防安全来说,公共场所由于涉及其他人的共同利益,遵守消防安全责任是每个人的天然义务,比如不在消防通道堆放垃圾或停放汽车,这是人人都应当知晓和遵守的法律常识。
具体到每一个家庭,如果家中存在安全隐患,也应及时整改,因为这关乎家庭成员的自身安全,也关系到其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以此事为例,正如社区人员所说,因为陈先生家中书籍堆放多而杂乱,“自家的大门都被堵住了,无法完全打开”,存在很大的安全风险,一旦出现火灾,后果将不堪设想。更重要的是,陈先生家楼下还居住着不少老人,一旦发生火灾,也会威胁到其他人的生命安全。当个人行为所造成的风险,已经引起了别人的担心和恐惧,甚至本身已经成为一种安全隐患,那么这样的行为就应当制止。
《消防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同时,在消防安全责任制上,采取“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意味着排查消除消防安全隐患,支持和配合消防安全检查,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陈先生家因书籍堆放杂乱,还有大量废弃不用的包装材料,对如此明显的安全隐患不能视而不见。
倘若社区工作人员在发现此隐患后,不提醒和督促及时整改,一旦因失火出现了消防事故引发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在责任调查中将会被追究责任。如对消防安全的宣传是否到位,公共区域的消防隐患是否排查到位,对发现的明显隐患是否采取了相应措施等。显而易见,没有发现问题是失职,发现问题后不制止不干预是渎职。在该事件上,社区工作人员只是进行了善意的提醒和要求,并未采取超越法律界限的强制手段,应当得到肯定而非质疑。
虽然经过记者的解释,消除了当事人心中的顾忌和疑虑,但也暴露出不少人消防知识和责任意识的缺失,以及对责权利认知的模糊。由此进而启示,保护和尊重权利,需要私权与公权同向发力,形成最大的公约数。
北京青年报 【编辑:李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