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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约死群”,不能坐等网友举报-中新网

2023-04-14 15:04 新京报   黄钰涵  阅读:4386 

  ■ 专栏

  遏制“约死群”,应从平台治理角度积极作为、主动干预。

  “4名游客相约跳崖自杀”事件,让“约死群”再度成为舆论焦点。随后,据上观新闻报道,多位曾潜入“约死群”的心理救助志愿者公开发声,这些藏匿于网络的松散组织,人员构成复杂,聊天内容满载负面情绪,甚至有人引导和教唆轻生。有志愿者建议,见到“约死群”应立刻举报。

  基于网络的“集群效应”,即时通信工具和社交媒体能轻松地拉近拥有同样兴趣爱好者的距离;同样,这些网络平台也能便捷地将那些充满负面情绪或消极思想甚至绝望的人聚在一起。

  在未经心理干预的情况下,群组的“放大效应”,无疑将会放大个人情绪,诱导轻生行为,产生不可逆的后果。然而,现实里“约死群”的危害被大大低估,对其治理也远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轻生想法不能被情绪激励

  如报道所称,一些“约死群”中,有人在群中渲染轻生之“美”或自杀的“正当性”,可能本人只是在渲泄情绪,并无意为之。但“说者无心听者有意”,若别的群员此时正有轻生的想法,一旦被群内情绪激励,想法就可能转化为行动。

  不仅如此,一个人的行动又可能引发群内的恐慌和群体的效仿,从而扩大到更多人,演变为不可控的复杂局面。

  从平台治理的角度观察,遏制“约死群”绝不能一味等待网友的举报,而应积极作为、主动干预,将防范和封堵做在前面。

  试着以“约死群”为关键词,在几款搜索引擎上搜索,有的在搜索页面提供的第一结果就是属地24小时免费心理危机咨询热线。但也有的搜索引擎直接就关联到“约死群怎么加入”等关键词。

  两者相比,无疑前者更值得鼓励和推广。当然,前提是这些心理危机咨询热线能够及时接通并发挥应有作用。而在“约死群”最重要的入口,绝不应存在竞价排名或商业广告。以救人为目的的公益合作,不但应在搜索引擎中推广,也应在“约死群”存在的所有即时通信工具和社交媒体上普及。

  本着提前介入、有效防范的原则,平台方更应采取对“自杀”等敏感词的全时全程全域智能监测,以便能第一时间启动封堵等紧急处理措施。对线上发布的信息有明显轻生倾向的,应引入心理干预和紧急援助机制,及时给予帮助。

  平台负有公共治理责任

  随着网络社会的深度进化,我们早已接受了线上平台也是公共场所这一事实。平台不能仅享受流量与红利,却不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民法典》明确,“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在这一条款中,只列举了宾馆、商场、车站等线下公共场所,但其中蕴含的法理却是共通的。平台对其服务对象也即在线网民,应尽安全保障义务。

  线下的一家餐馆,服务员刚拖完地,通常要立一个“地面湿滑,小心行走”的警示牌。线上的平台,也有警示义务、干预义务、封堵义务、有效响应义务等安全保障之责。

  轻生从来不是解决问题的手段或方法,而“约死群”所构建出的负面舆论场,在传播不良价值观的同时,易于将群内成员的负面情绪转化为对生活的绝望和对社会的排斥,从而加深他们的负面情绪,严重影响他们的心理健康。

  “约死群”的出现,对所有互联网经营者和网络公共空间管理者来说,都不是“红利”,更不能成为“流量”,而只能是实实在在的责任。如加强自杀干预知识的普及,增强公众对自杀干预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情感疏导能力和反自杀能力等。

  此外,创造积极向上的舆论氛围和社群氛围,强化用户和受众对生命的尊重和珍视;持续完善家庭、社区和专业机构的支持,建立一个抱团取暖而不是“抱团求死”的网络空间,也都应成为包括平台在内的全社会一起携手努力的方向。

  □顾左右(法律学者) 【编辑:黄钰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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