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铅山县交通限行实施办法的通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铅山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第10号通告文件精神,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最大限度控制疫情传播,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经报请铅山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同意,县公安局、城管局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自2020年2月6日起,在全县范围内严查严管未办理临时通行证车辆擅自上路行驶。
一、查缉管控办法
(一)县城城区交通限行管控办法:公安各相关警种、公安交管、城管等部门,根据城区各路段交通流量情况,科学合理设立五个固定执勤点,执勤点人员通过采取固定执勤与流动巡逻相结合办法,严查严管违规行驶车辆。河口镇人民政府派遣专人,深入到有物业的小区,会同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劝阻小区居民,不得将车辆驶出小区。
(二)国省道及各乡镇中心:由各交警中队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参照城区限行管控办法,结合辖区实际,积极争取乡镇人民政府支持,强化管控。
(三)后续跟进管控办法:由公安交管部门根据疫情防控情况,适时启用电子监控设备强化管控。
二、具体措施
(一)除《铅山县关于实施交通限行的通告》所列有关车辆上路的前十一种情形外,禁止外来人员进入县城,配合乡镇工作人员劝返,不能劝返的,配合进行留观;尤其是对重点车辆必须进行详细检查登记;
(二)对县城居民和工作人员不必要出城的,公安机关配合劝返,确有必要出城的,应当配合防控点予以登记;出县后除符合《铅山县关于实施交通限行的通告》所列有关车辆上路的第十二种情况外,不准返回县城。
(三)符合《铅山县关于实施交通限行的通告》所列有关车辆上路的第1、5、6、9种情形,车辆可直接通行;符合第2、3、4、7、10种情形,一律凭临时通行证方可通行。《铅山县关于实施交通限行的通告》所列第8、11种类型上路车辆由路面现场执勤人员核实确定后,允许临时通行。
(四)对于路面管控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查扣的车辆,统一停放在临时指定区域,并依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六款: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临时通行证的发放与管理
原则上每个乡镇(中心)和县直各单位只发3张通行证,由使用单位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的单位证明(证明内容包括车号和使用单位名称)向县防控指挥部申请办理,由县防控指挥部统一制作核发。
四、检查督导
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城外设卡点和城内检查车辆组人员到位、工作情况进行督导,负责对公车私用、群众举报等问题的核实,并依据一级响应的纪律要求,严肃处理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