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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极少数娱乐场所招用“童工”-中新网

2023-02-20 09:22 中国青年报   唐炜妮  阅读:3907 

  【豹变】

  警惕极少数娱乐场所招用“童工”

  前不久,某地一酒吧因违法使用童工被罚款4万元。据媒体报道的处罚详情显示,检查现场有48名未成年人,其中10人不满16周岁、38人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经询问,48名未成年人均为前来应聘的人员。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调查发现,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并非个案,娱乐场所吸引未成年人消费、聘用未成年人做工的现象值得警惕。

  对于2004年出生的韩雷(化名)来说,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区的微时光酒馆是他的“噩梦”。在他还是未成年人的时候,酒吧就雇用了他。

  为了追求“业绩”,他在工作期间陪客人喝酒“喝到吐”。因为长期酗酒导致胃出血,意识不清的他被送去医院急救。最终,他落下肠胃炎的毛病。此时,韩雷才幡然醒悟,辞职离开。

  实际上,像韩雷一样的未成年人在这间酒吧竟有60余人,他们大多担任营销员、服务员等。

  淮安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了解相关情况后,立即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2022年年初,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判决微时光酒吧立即停止招用未成年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其经营场所的行为,并在省级媒体及酒吧社交经营账号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该案为全国首例酒吧侵害未成年人权利民事公益诉讼。

  酒吧望风者会在群里发“警察来了,未成年人撤”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显示,经过调查发现,该酒吧没有按照规定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在这家酒吧进进出出,从没有人来过问消费者是否已经成年。

  用韩雷的话说,他是酒吧的“气氛组”,每天的工作就是尽可能带更多的客人进入酒吧消费。韩雷介绍,该酒吧建立有两个“精英部落福利群”。群成员接近200人,其中多为未成年学生。

  在群中,韩雷以各种方式招揽顾客进入酒吧消费。有时,他会打着“免费喝酒”的幌子,以蝇头小利吸引未成年学生。“每带一桌客人到酒吧就有40元的提成。”韩雷称。

  未成年人李强(化名)是“气氛组小组长”。每天在群里发发红包,佯装“大款”的他就可以吸引一大批“流量”。酒吧里有舞蹈表演。表演人员衣着暴露,现场一片混乱。

  在检察院的调查中,检察官刘月进发现,该酒吧早就因存在招用未成年工和童工的违法行为,曾被涟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以数万元行政处罚,因不配合检查被处以1.8万元行政处罚。

  但让检察官们没想到的是,酒吧不仅一直未缴纳罚款,还组织酒吧未成年人躲避检查。酒吧设置专岗在附近望风,一旦出现风吹草动,望风者会在群里发“警察来了,未成年人撤”等消息。检查结束后,群里再发出通知,未成年人返回酒馆继续“上班”。

  何伟(化名)是该酒吧的一名未成年消费者。他向检察官说起自己在酒吧的感觉,“酒吧音响声音大,待一会就会觉得耳膜被震得疼。”办案之余,检察官们与孩子们谈心,不少孩子都认识到错误。

  刘月进发现,这些孩子的家长、家庭与成长过程有一定相似之处。这些家长大多很少关注孩子的成长,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多采取暴力手段,遇到孩子叛逆便束手无策。

  为此,检察官们在提起公益诉讼的同时,也制作家庭教育指导令。在庭审后,他们向涉案的几名未成年人家长送达,并向家长们介绍家庭教育促进法,释明家长在孩子成长过程中应负的主体责任。当地妇联家庭教育指导师结合各个家庭的实际情况向家长们讲述如何增进亲子关系、怎样引导孩子成长。

  二次元入戏深 女孩甘当“女仆” 娱乐场所“童工”易受侵害

  2021年暑期,16岁的苏南女孩雯雯(化名)在打“暑假工”时受到侵犯。雯雯所工作的地方是一家“女仆店”。而雯雯就是店内的“女仆”。

  所谓“女仆店”是指店内女性工作人员按照漫画中女仆的角色,穿上特色的女仆服,扮演女仆,并陪客人打各类桌游。这些“女仆”称呼客人为“主人”。

  “我喜欢‘二次元’,父母平时没时间管我,我只要陪客人玩玩,就有零花钱。”原来,雯雯从事这种工作已有一年多。一段时间后,雯雯觉得这个工作“变了味”。平日里,顾客经常提出陪酒的请求。一些顾客还暗示她陪自己出去,没想到,她因此受到侵犯。

  雯雯选择报警。由于雯雯是未成年人,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李晓艳提前介入该案。

  让她揪心的是,此前,他们办理多起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刑事案件,这些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特点——被害人均系“女仆”主题类桌游店的员工。

  雯雯的遭遇并非个例。经过调查,李晓艳发现,“女仆店”的顾客大多为受“二次元”文化影响的年轻男性。按照动漫人物的形象,他们更喜欢年龄较小、形象可爱的女性。

  “这些店家在钻法律的空子。虽然法律没有明确禁止,但该工作明显不适合未成年人参与。”李晓艳认为,该类经营场所的营业内容不适合未成年人,其招用未成年人的行为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规定,侵害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利益,存在公共风险。

  为此,梁溪区人民检察院运用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与当地人社部门沟通,依法向其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推动职能部门加强对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招用已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用工进行监管。

  保护青少年要守住“底线” 雇用未成年人法理难容

  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家庭、学校、社会等多个层面全面构筑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防线。该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该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对此,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时恒之分析,未成年人由于身体器官发育尚未健全,相较于成年人而言,饮酒对身体的损伤更大,酒精的刺激对未成年人的性情、习惯也会产生负面影响。酒吧的环境、氛围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亦不利,且其一般在夜间营业,长期昼伏夜出的生活习惯必然会有损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影响其学业发展。因此,出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法律明确规定酒吧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时恒之认为,雇用未成年人进入酒吧工作,对周边学校的校园风气和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妨害到未成年人健康人格的培养和良好行为的塑造。因此,这些无良酒吧的违法行为侵害的不仅是特定未成年劳动者、消费者的个体私益,亦使不特定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合法权益遭受被侵害的风险,应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李晓艳建议,应制定严格的行业规范,加强酒吧、“女仆店”等行业自律、制止不正当经营行为,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娱乐场所乱象的整治,引导未成年人提高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李晓艳强调,相关工作人员应常态化开展法治进校园、进社区活动,结合典型案例加强以案释法,提升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的法治观念,从源头上防范不良文化在未成年人群体中滋生蔓延。

  尤强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李超 来源:中国青年报 【编辑:唐炜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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