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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权:刑法是洞察苍生疾苦的眼-中新网

2023-01-10 11:14 中国新闻周刊   钱姣姣  阅读:3860 

  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苑苏文 实习生/韦婷

  发于2023.1.9总第1076期《中国新闻周刊》杂志

  2022年度法治人物 周光权  

  获奖理由

  他是连通中西的刑法学者,也是沟通理论与实践的挂职副检察长,还是推动死刑复核程序更为严谨的立法者。在这些光环之外,他最喜欢的身份是 “刑法教员”。2022年7月,在他任教20多年的清华大学,他被任命为法学院院长,从此清华园有了一位总爱骑共享单车的院长。犯罪记录改变人的一生,他始终坚持慈悲之心,坚守罪刑法定,减少了“罪犯”数量,也造就了更稳定的社会。

  作为刑法学者,周光权常怀慈悲之心。他说,刑法是惩处罪恶的重器,对人生杀予夺,用起来要慎之又慎,“运用刑法的人最该洞察苍生疾苦”。为何是“最该”?他解释:“运用民法处理纠纷,法官可以调解,双方好商量;刑法下手最狠,所以最该保持谦抑,最该洞察苍生疾苦。”

  周光权微信上,用了小和尚的漫画做头像,漫画小人睁着亮闪闪的大眼睛。他将学术感悟写成诗歌,这是他从学生时代延续来的爱好,在一首诗中他写道:“我原以为学刑法的人/全都背着明晃晃的刺刀/可是,我分明看见/下面挂着春天发芽的小花/……我做梦都想着的无非是/刑之无刑,充满佛性。”

  “刑法是为了限制处罚,确保定罪准确,把案子办对而存在的。”他认为“刑之无刑”的含义是:只有定罪不是司法恣意的产物,处在人生“最艰难时刻”的被告人才能最大程度上不被冤枉。

  走下三尺讲台,周光权还走入立法机构。他认为,立法与写诗有共通之处,都要逐字推敲,力求精准,对立法来说,最重要的也是要心怀苍生,防止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严重的不当限制,确保罪刑相适应,这也是宪法与刑法中的“比例原则”。

  审判官的泪水

  “在刑法的脸中,包含着受害人的父母、兄弟的悲伤和愤怒,也包含着对凡人的怜悯,更包含着对凡人将来的祈望,在充分理解凡人的犯罪动机的同时,不得不对他们的犯法行为动用刑罚,而这其中必然包含着审判官的泪水。”这是日本刑法学家西原春夫的一段话,常被周光权拿来引用。

  在课堂上,周光权还常引用一句网络流行语:“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

  刑事犯罪记录影响人的一生,附随后果还会株连子女。因此刑法是不到万不得已时,绝对不能动用的公器。周光权紧盯生活中那些定罪范围过广、处罚畸重的现象,比如疫情的特殊情况下的刑案。

  他指出,当下有两类案件值得商榷,应考虑从宽处理:其一是因逃避防疫检查引起的刑事案件,其二是一些妨碍公务的情况。

  “逃避防疫检查,是公众处于对疾病的恐惧,本能抗拒检查而采取的行为,这是符合人性特点的,尽管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但在判刑时要体现从宽。”他说。而对于“妨碍公务”,他留意到,一些地方为防疫挖断公路、把居民楼单元门封堵起来,还出现了冲入居民家中进行防疫检查的情况。公民对这些不合法的公务行为采取反抗,看起来是“妨碍公务”,但也不应忽视公务执法的明显瑕疵,应该从宽处理。

  妨碍公务的对象应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周光权提出,如果是社区志愿者、物业保安或是居委会工作人员设卡检查,而且只有这些人在场,公民因不服检查或管制与他们发生冲突时,不应认定为“妨碍公务罪”。

  “要考虑人性的弱点,兼顾天理国法人情。”他说,刑事政策运用是有限制的,刑事案件首先要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当行为本身危害不大、刑法中没有规定的,就不能定罪。“定罪的时候还要回归常识和常理,如果普通人处于被告人的境地,出于对自身安危的担忧,或对疾病的恐惧也会做出同样反应的话,对被告人定罪就有点违反常理。”他说。

  “这种理性的标准,就是疫情期间的案件在疫情结束后再回头看,也不会有太大的偏差或出入。”周光权说,因此,对于之前侦办,目前还没有处理的涉疫情防控案件,就需要考虑疫情防控政策从严格到逐步宽松的变化。“那些犯罪毕竟是特定历史时期、特定场景下实施的,需要理解犯罪人当时的各种‘迫不得已’,以更加近人情、符合人性的方式处理那些有特殊性的案件。”他说。

  除了涉疫案件之外,周光权还把目光投向一些爆炸式增长、成为定罪“大户”的案由,比如信用卡诈骗犯罪,在犯罪者迅速增长背后,是长期以来此类行为入罪门槛低,尺度掌握宽松。“有些透支行为的发生,与部分金融机构发卡不慎重、监管不严格有关,如果司法机关成为个别银行的讨债工具,就会造成司法资源严重浪费。”他指出,这类案件不少被告人被判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他们中很多是年轻人或社会中下层人士,许多本应是游离于处罚范围之外的人,突然背上罪犯的标签后,就会成为社会的对立面。

  2018年7月30日,在周光权的呼吁下,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对相关司法解释的修订。新的司法解释大幅提高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非法占有目的的限定更明确,规定“有效催收”且设置了很多条件。周光权指出,在新的标准下,每年将减少数以千计的“罪犯”,也倒逼某些金融机构慎重发放银行卡。

  “在其他国家,很多情况其实可以宣告个人破产,让透支者承受沉重的代价,但不至于去坐牢。”周光权期望更先进的制度,对透支后走投无路的人进行“托底”,减少有罪化比例。

  周光权致力于把宪法带入到刑法中。在我国,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合宪性审查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但他认为,这并不妨碍人民法院在司法过程中作出必要的宪法判断。比如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涉及枪支、非法放贷、野生动物刑事保护等多个司法解释中进行了合宪性调适,使刑事司法活动更加符合具有宪法位阶的罪刑法定原则、责任主义的要求,也与宪法上的比例原则、平等原则相契合。

  重构刑法学体系

  周光权称,自己决定踏入刑法研究之路时,前辈引导是重要原因。1988年,他考入四川大学法律系,但在大学前两年,他对自己偏向哪个部门法没有想法,直到与著名刑法学家伍柳村先生的相遇,后者是新中国刑法学的开创者。

  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伍柳村先生还在西南政法大学时,其刑法学课就“迷倒”无数学子,80年代末,他回到四川大学为研究生讲课,当时还是学生的周光权常去旁听,而伍老师在讲座中对传统因果关系的阐述,令他初识刑法学魅力。

  1996年,在四川省司法厅工作了三年多的周光权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师从陈兴良教授,并于1999年取得博士学位。陈兴良带他走入刑法学的“迷宫”,如今他徜徉其中20多年,但对刑法的迷恋和热爱却与日俱增。

  上世纪90年代末走上学术之路后,周光权认为自己赶上了中国刑法的“黄金时代”。“我成为刑法学最近20年来突飞猛进的见证者、参与者而非旁观者。”周光权认为,这些年来,所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关键问题都得到了深入讨论,在参与对这些问题的讨论过程中,他的学术视野更加开阔、理论体系更加完整,对刑法问题的理解也更加深刻。

  中国刑法学在改革开放后逐步恢复和发展起来,但最初十余年的发展却乏善可陈。周光权曾写过一篇反思文章《无声的中国刑法学》,文章指出,国内刑法学的通说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是平面式的,与国外主流的“阶层”理论很难交流,后者的理念专注于区分违法(行为性质)和责任(个人值得谴责),因此中国学者即使参加国际会议,也无法与人沟通,是“无声”的。

  周光权回忆,当他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读博士时,接受的大致是犯罪构成仍旧是要件组合理论。在1999年,他博士毕业,进入清华大学法学院教书,并在2001年去日本名城大学法学部担任为期一年的访问学者,在这段访学的经历中,他开始接触并逐步理解“阶层犯罪论”的内容,开始有了反思。

  “刑法学体系需要重构。”周光权认为,犯罪是由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组成,就像搭积木一样做着加法,这种思考方式虽然构成简洁明了、便于司法实务操作,但由于其机械化、拼凑式的逻辑架构,使得在面对现实中的疑难案件往往束手无策,并造成了与国际刑法学界在共犯、紧急避险等问题上对话的困难。

  源自德日的“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已经影响了100多个国家。其采用阶层式的、立体的方法论,由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构成,符合从客观到主观,从抽象到具体,从控诉到辩护的“对抗”的思维过程。周光权认为,这种思维更加严密,“是层层推进的”。

  在他看来,中国刑法学学习借鉴苏联刑法理论,更着眼于惩罚、控诉,满足于政权维护以及司法权畅通运行的需要,没有给辩护人的辩护留出制度空间。“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限制司法人员的权力是重要课题。”他说。

  “要跳出刑法看刑法。”周光权发表了一批反思刑法学的论文和著作,包括学术论文《罪刑法定原则的观念障碍与立法缺陷》《启蒙与创新:当代刑法学者的双重使命》,以及著作《刑法学的向度》《刑法总论》《刑法各论》等。

  他还呼吁更广阔的国际化的视角。“尽管中国完全不需要在德国、日本刑法学的后面亦步亦趋,但是了解德日刑法学者的研究动向,始终站在学科前沿思考问题,是我们无法推脱的使命。”周光权时常建议学生要学好日语或德语,或者出国交流,“用世界眼光打量中国问题,学一门语言就是打开了一扇窗。”

  刑法教员

  1999年,周光权进入清华大学法学院任教,在当时的清华,尚没有专门讲授刑诉法的老师,他就代为讲授《刑事诉讼法》。这段经历持续了三个学期,但直到现在,20多年过去了,在他的读书会上,他还会特别要求学生关注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交叉的问题。

  刑法关注实体,刑诉法关注程序,两者相辅相成,但后者更能代表“慈悲”的面貌。“如果没有正当的程序,司法就不可能有正当的结论,即使勉强得出结论,可能也不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结论也是不正当的。”周光权说,在“无罪推定”的原则下,如果依照程序查不清楚事实,那么根据刑诉法的理念,就应当是“有罪就判,无罪放人”,要以实务为导向,兼顾刑事实体与程序。

  周光权是程序正义的守卫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推广学者挂职,沟通理论与实践,在2007年11月30日,经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当时39岁的周光权被任命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一分院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分管研究室和二审处。挂职检察官后,周光权着眼于协助解决检察工作中最困难最尖端的问题,其中就包括提高刑事二审程序的地位。

  他发现,与一审程序相比,二审程序在立法上规定较为粗疏,司法解释也较为欠缺,甚至对二审案件是否需要开庭审理,检法两家的认识都存有分歧。挂职担任副检察长之后,周光权牵头组织了“刑事二审程序:难题与应对”的论坛,会上的研讨在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都产生了很大影响。

  挂职担任检察官时,他时常出庭支持抗诉。有一次,吸引了北京9个区县院的主管副检察长和公诉处长在内的近80人旁听观摩。他将学术理念带到了实务工作中,他所挂职的检察院出具法律文书时,不再简单按照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来叙述,而是更加注重说理,令当事人看到后“口服心服”。在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周光权又挂职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

  周光权还是一名资深立法者,全程参与国家立法近15年。2018年3月,他继续当选为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同时,他还兼任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特邀监督员。

  制定法条需要字斟句酌,有时仅是“可以”和“应当”两词就有生死之别。周光权常提起,在2012年底修改刑诉法时,他和几名立法者就对最高法复核死刑案件中,对被告人的讯问问题展开讨论。在起初的修正案草案中,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可以”没有强制意味,即在判死刑前既可以见被告人,也可以不见。

  “人死不能复生,死刑案一旦错,就完全没有回旋余地。”周光权认为,最高法核准死刑前,如果法官能亲自去现场见被告人,也可以防止冤错案的发生。于是,在他和几位立法者的坚持下,“可以”讯问被告人改为了“应当”讯问被告人,使得会见成为必须要履行的程序。

  然而,离开检察院和立法殿堂,周光权最喜欢的身份是“刑法教员”。2022年7月,他被任命为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他刚上任,全国高校疫情防控力度不断提升,在封闭管理的高校校园里,他既要安抚好师生的情绪,也要确保教学平稳推进。

  新任院长没有“官谱”。在清华园里,周光权依旧骑着共享单车忙碌地穿梭。他始终把自己定位为一个老师,并以自己累计骑行了2000多公里而有点“小得意”。

  “感觉自己心态很年轻。”他自陈,喜欢和比自己年龄小很多的孩子们在“一块儿混”,漫步在人来人往、颇有历史沧桑感的校园里。“我时常有细若尘埃的感觉,感觉时间一不小心就从指尖溜走了。”因此无论多忙,他都会抽时间为自己指导的研究生开读书会,一起阅读最新的刑法学文献、讨论最新发生的案件、分析最前沿的刑法理论,以实现“教学相长”。

  在学术之路上,只有选择“寂寞”,才有可能修得深厚内功。周光权发现,凡是在刑法学研究领域里能够坚持坐冷板凳的学生,后来的学术发展都相对比较好,而那些后来没有取得相应成绩的学生,往往是把学术研究作为一种苦差事,毕业离开学校,或评得一定职称后就立刻放下了,既没有保持阅读的习惯,也没有与时俱进地更换知识体系。

  “法律家不但必须熟悉法律制度,同时还必须接受训练,掌握使自己所作出的判断能与神、佛的判断尽量接近的本领。”周光权借用日本法学家西原春夫的话说。

  他自己认为,刑法学习之路由自律和艰辛铺就,但也是通往知识真谛的必由之路。

  声明:刊用《中国新闻周刊》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编辑:钱姣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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