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点评】
作者:杨秀清(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
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提出,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保证人民群众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至关重要。
首先,要优化普惠民生的纠纷解决机制。行之有效地预防、治理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有助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近年来,立足中国国情,各地城乡都对诉讼外纠纷预防与化解机制进行了不少创新探索,例如:采用网络小程序进行线上便民调解;建立由调解工作室、派出所、信访办、社区等多元主体组成的联合调解机制;推进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创新乡村治理路径;促进法律援助从“人找服务”向“服务找人”转变;“12348”法律服务热线全覆盖,成为司法行政机关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途径……这些积极探索以不同方式践行了新时代“枫桥经验”,惠民生、暖民心,有利维护了最广大人民的利益。
其次,应完善仲裁制度,灵活应对新型纠纷、解决专业化需求。如在能源领域,能源结构转型落地已成规模,碳中和力度加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初具规模,这些因素都可能引发新型纠纷大量出现。在金融供给侧改革深入推进过程中,重大事件及衍生法律问题可能引发大量新类型纠纷。此外,还有知识产权领域、体育领域、关系民生的劳动争议等等,都需要较民事诉讼具有更大灵活性且专业化程度更高的仲裁制度予以应对。
再次,应实现诉源治理与终局司法合理衔接。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与源头治理,充分发挥诉源治理的功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路径。为此,应将诉源治理作为前端预防纠纷的主渠道:一方面,利用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建立诉源治理中心,整合地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的各种资源,吸收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公证机关、律师、商事调解组织、高校专家等各领域人员加入特邀调解员队伍,提高预防潜在纠纷、化解已有社会矛盾的综合能力;另一方面,构建诉源治理系统工程,充分发挥基层党委、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社会治理的指引、规范作用及预测防范重大矛盾风险的功能,从源头上预防纠纷,引导分流涉诉案件,有效减少进入诉讼的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终渠道,而不是前端方式,更不是唯一方式。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根本在于源头治理,应尽量减少进入诉讼的案件数量,保障案件审判质量和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在这方面,人民调解等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大有可为。
项目团队:
光明日报记者 陈之殷、胡晓军、陆健、任鹏、颜维琦、王洋、刘平安、王斯敏
光明日报通讯员 方成、杨小安
《光明日报》( 2022年12月28日 0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