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青岛11月22日电 (记者 胡耀杰)11月22日下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刘暖曦(曾用名刘鑫)与被上诉人江歌的母亲江秋莲生命权纠纷案,上诉人刘暖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青岛市中院二审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刘暖曦与被上诉人江歌的母亲江秋莲生命权纠纷案。 胡耀杰 摄2022年2月16日该案二审第一次开庭后,上诉人刘暖曦又向法院补充提交了部分证据,合议庭依法恢复法庭调查,上诉人刘暖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进行举证陈述,被上诉人江秋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未出庭。
上诉人刘暖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进行举证陈述,被上诉人江秋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未出庭。 吕佼 摄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
2022年1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刘暖曦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人民币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人民币。上诉人刘暖曦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江秋莲的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现场。 吕佼 摄2022年2月16日,该案二审第一次开庭,庭审持续近4个小时后,合议庭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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