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就会有风险,这是工伤保险制度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保障受伤、患病职工获得医疗救济、经济补偿,同时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近年来,诸如业务外包、层层转包以及强迫从业者注册个体工商户等做法,实际上是某些平台、企业试图淡化、模糊劳动关系进而免于承担工伤风险的歪招儿。
据11月17日《工人日报》报道,一位外卖小哥在深夜的北京送餐,接了四单的他在送完第一单后突发疾病倒在路边身亡。家属认为小哥服务的外卖平台应承担赔偿责任,该平台表示很“委屈”,认为自己的配送业务外包给了一家信息公司。信息公司也不承认自己对小哥有责任,认为双方签了合作协议,只是“合作关系”。
近年来,包括快递员、外卖员、网约车司机等在内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遭遇工伤认定难、工伤待遇索赔难的情况频现。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新技术带来这些领域工作任务由员工自主决定、工作时间更具弹性、工作地点更加开放的变化,让工伤认定三要素中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变得难以确定。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将获得相应的待遇保障。这意味着,如果劳动者遭遇的伤害,缺少了三要素中的任何一项,都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由此可知,即便工伤认定三要素齐全,但如果没有一个可以证明的劳动关系,依然难以获得工伤认定。而这一点,恰恰是不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遭遇工作伤害却难以获得工伤认定的“拦路虎”。
越来越多的现象表明,平台经济的用工灵活,呈现去劳动关系化特点。而错综复杂的用工结构和用工关系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发生争议时,不知道自己的相对方是谁。对此,一些学者及专业人士不断给出破题方案,比如,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将新业态从业者纳入其中;修改《劳动合同法》,在法律中增加一类合同形式即平台雇佣的劳动合同,等等。
用工就会有风险,这是工伤保险制度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保障受伤、患病职工获得医疗救济、经济补偿,同时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近年来,诸如业务外包、层层转包以及强迫从业者注册个体工商户等做法,实际上是某些平台、企业试图淡化、模糊劳动关系进而免于承担工伤风险的歪招儿。
正如相关学者的分析,劳动形式变了,但劳动的本质没变。而完善劳动保护和保障,通过参加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的方式分散用工风险,才是用工方的理性选择。在制度、法律层面,让法律跟上现实快速变化的脚步,也是相关方的当务之急。
期待相关工伤认定能尽快拨开现实中的种种迷雾,防止用工主体把风险和责任“甩锅”,回归工伤认定的本质,让用工者担起必要的责任,让从业者享受应有的权益。
张伟杰 【编辑:陈文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