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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校社”三方互信才能协同育人

2022-11-22 09:50 光明网-《光明日报》   王蕾  阅读:4371 

  作者:严从根(杭州师范大学经亨颐教育学院执行院长、教育现代化研究与评价中心执行负责人)

  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从来都不只是一家一校一社区之小事,而是关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大事要事。《“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指出,要“健全学校家庭社会育人机制”。但在实践中,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协同却成为一道难题。笔者看来,重建信任是推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的重要举措。

  信任危机,协同育人的难题

  信任是人与人沟通交流的基础。然而,在现今教育领域,学校、家庭和社会恰恰存在信任危机。一是人格信任的薄弱。家长和教师对彼此人格抱有正面评价,对维系家校之间的信任关系尤为重要。然而,当下一部分家长和教师,对彼此持有一种单向度的信任评价,即相信对方行为却不信任对方品德,如家长信任教师的教学过程却不信任对方的职业道德。二是能力信任的缺失。能力信任是理性信任,是指家长、学校、社会三方对各自“教育专业能力”的信心。现今,一些家长对教师的专业能力提出疑问,部分教师也对家长家庭教育能力持怀疑态度。三是关系信任的脆弱。家庭内部、学校内部的关系属于“强关系”,而不同组织成员之间的关系属于“弱关系”范畴。这种“弱关系”对于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是一把双刃剑,善加利用能充分挖掘信任功能,处理不当则会导致“弱关系”各方互不信任。

  强化价值认同,增强人格互信

  价值是行为的先导,构筑学校家庭社会价值认同是健全协同育人机制的前提。因此,要从价值认同入手,助力其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念和行动准则,加强人格互信,从而筑牢三方育人主体的信任情感根基。

  以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共同价值追求。培养什么人,是教育的首要问题。无论是学校教育还是家庭教育乃至社会教育,都应当明晰三方的职责与使命是一致的,犹如一个战壕的战友。只有确立这一共同价值定位,才能引发三方情感共鸣,为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互信奠定情感基础。

  确立“可信任”的身份认同。信任指向“相互信任”,而非“单向信任”。因此,教师和家长确立自身“可信任”的形象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教师群体需要爱惜自己的职业声誉,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彰显教师的“道德人格身份”,赢得家长和社会的信任。家长群体需要明晰自己是子女的“第一任教师”,不仅要履行好子女监护人的法律角色,更要彰显“第一任教师”的教育人格形象,形成学校和社会可信的身份形象。

  明确权责边界,促进能力互信

  虽然学校家庭社会共同肩负着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职责,但三者职能定位并不相同:学校教育旨在立足校园,通过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知识教育和理性熏陶,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家庭教育则在于通过家庭生活,促进家庭成员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全面健康成长;社会教育是以社会所有成员为对象,在社会生活和体验实践中,培养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社会人。但因学校、家庭和社会在履职实践中并不能实现无缝对接,进而形成一定空白地带。一方面,学校、家庭和社会中的每一方都意图扩大自己的教育权力,从而导致每一方的教育职权都想进入这一空白地带,引发教育主体间矛盾,造成三者间的相互不信任;另一方面,这一空白地带成为学校、家庭和社会交流的想象空间,容易造成三者主观上的互相猜忌,由此造成种种信任危机,影响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的完善。因此,家校社的信任关系要以坚定边界意识为支撑。在各方理性认识协同育人的权责基础上,获得专业能力信任。

  制定学校、家庭和社会协同育人责任清单。明确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职责和边界,并非为了让它们“各管一段”,而是要压实三方具体责任,更好实施协同育人。因此,教育部门应牵头研制《学校教育促进法》,明确学校教育的责任清单。全面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家庭职责,让家庭教育正确实施。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社会教育责任清单,确定社会教育职责和权限。确保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不错位、不越位、不缺位,引领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回归本源。

  明晰学校、家庭和社会的“不可为”之责。学校、家庭和社会既要向对方展示自己“须做什么”“能做什么”,还要向对方表明自己“不能做什么”。可制定学校家庭社会的负面责任清单,明确各自“不可为”之责。通过学校、家庭和社会互相明晰对方的“能”与“不能”,为三方信任合作关系装上“安全阀”。

  共建协同平台,实现关系互信

  学校家庭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属于“弱关系”,也就是说,学校家庭和社会的信任关系较为脆弱,随时可能演变为“不信任关系”。为确保三方互信关系落到实处并得以持久,需要进一步搭建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平台,利用组织力量,夯实信任关系,建立三方互信的长效机制。

  成立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的专门管理机构。我国绝大多数中小学都成立了家长委员会,地方政府也成立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这些组织对建立学校家庭社会育人机制奠定了基础,也提供了宝贵经验。然而,这些组织并非协同学校家庭社会的专门机构——家长委员会基本为学校教育服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则主要为家庭服务。因此,各级政府要统筹协调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的关系,建立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的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提供专项经费,统筹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协调发展,引导三方互信。

  建设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共同体。协同育人共同体是学校家庭社会实践互信关系的载体。充分利用学校、家庭和社会优势资源,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平台,如成立学校家庭社区教育理事会和家校社协同教育俱乐部等,基于共同目标和共同利益,协同开发育人课程体系和实践体系,并以此为依托增进互信,凝聚共识,构建良好的信任关系,更好发挥教育合力。

  《光明日报》( 2022年11月22日 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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