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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网购毒蛇被咬不幸身亡,谁该担责?-中新网

2022-10-08 14:37 扬子晚报   田博群  阅读:6481 

  女孩网购毒蛇被咬不幸身亡,谁该担责?

  家人索赔近172万,法院判决女孩自担80%责任,卖家、二手平台、快递公司等六被告赔偿33万余元

  21岁女孩在二手交易平台网购两条剧毒的银环蛇,被咬后不幸中毒身亡。女孩的父母将出售方、平台和快递公司共六名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72万余元。该案案情复杂,除涉及六名被告人外,咬伤女孩的究竟是哪条银环蛇也无法确定。那么,法院会如何认定划分各方责任呢?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的判决书。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看到,这份长达37页的判决书对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法院最终认定买蛇女孩承担自身损害80%的责任,六名被告按比例赔偿33万余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网购“第四大毒蛇”,21岁女孩被咬数天后身亡

  2018年6月和7月,21岁的陕西女孩杨菱共花费225元,先后两次通过二手交易平台向邵某购买了两条银环蛇。邵某并没有直接“发货”,而是在接到订单后通过微信联系杨某,分别支付70元和80元,要求其向杨菱的地址邮寄。杨某通过快递寄出了第一条银环蛇,第二条则联系了王某,由王某通过另一家快递公司寄出。

  银环蛇是我国“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但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毒性极强,是陆地第四大毒蛇。邵某在平台发布出售信息时,在标题上加上了“未去毒”“超级毒物”等字样,并对杨菱进行了提醒。

  然而,意外还是发生了。2018年7月9日,杨菱左手食指被银环蛇咬伤。当天下午,她在电话里告诉母亲自己在公园被蛇咬伤,但未说蛇的种类。母亲将杨菱送到医院救治。尽管注射了抗银环蛇毒血清,但已无力回天,杨菱于7月15日不幸去世。

  该案的一个特殊之处在于,杨菱先后购买了两条银环蛇,而各方提供的证据均无法确定她是被哪条蛇咬后致死的。

  于是,杨菱的父母将邵某、杨某、王某、二手交易平台及两家快递公司全部诉至海淀法院,要求六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近172万余元。

  六被告则抗辩称,杨菱自愿购买银环蛇,应预见饲养毒蛇风险,自行承担责任,且其被咬伤后存在隐瞒事实、延误治疗的行为,导致损害后果扩大。

  六被告应承担何种责任?法院这样认定

  那么,该案六被告的行为与杨菱的死亡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该案判决书分别从六被告整体交易行为和个体行为两个角度进行了分析。

  从整体交易行为角度分析,法院认为,根据“如无则不”的判断标准,推定六被告实施的两组行为与杨菱损害之间均存在因果关系。并表示若想否定这一推定因果关系,应负担“另一组行为是造成杨菱损害的唯一原因”的举证责任。

  而从个体行为角度判断,邵某等三人实施了出售、交邮银环蛇的行为,是危险源的提供者;二手交易平台为银环蛇交易提供了线上交易场所和服务;两家快递公司接受了装有银环蛇的包裹并运输投递。法院认为,六被告若不实施各自行为,则不会产生银环蛇交付给杨菱的后果。

  判决书中同时指出,六被告实施的提供银环蛇网络交易服务、出售、交邮、运输、投递的不法行为均具有过失,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女孩自身行为是损害主因,自担主要责任

  关于六被告之间的责任承担方式,法院认为,其行为符合“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的特征,因此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鉴于杨菱是主动联系邵某要求订购银环蛇,邵某已说明银环蛇的危险性并提示做好相应保护措施,杨菱遭受咬伤后未在第一时间寻求救治并如实告知情况等,法院认为杨菱自身行为是使其遭受损害的主要原因,判定由其承担80%的责任。

  根据各被告所处交易环节、发挥功能等因素,法院判定邵某、杨某、王某三人对外连带承担15%的侵权责任,并指出王某承担的责任应低于另两人;二手平台承担2%的侵权责任;两家快递公司分别承担1.5%的侵权责任。经核算,该案合理损失共计168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六被告按照认定的责任比例赔偿合理损失。

  律师:各被告均有违法行为,故需承担部分责任

  一些网友认为,购买毒蛇相当于自陷风险,为何卖家、平台、快递也要担一小部分责任呢?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的徐旭东律师表示,这起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涉及的法理非常复杂,简言之就是卖家、平台、快递均存在违法行为,需按照各自的过错分别承担责任。

  徐旭东告诉记者,从判决中可以看到,法院认为该案中银环蛇的卖家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和相关民事法律,所以除受到行政处罚,还需要承担买家身亡的民事侵权责任。平台对违法交易审核不严,管控不力,违反了《电子商务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快递公司则在收件验视方面存在过错,邮寄剧毒活物,违反了《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因此,平台和快递公司显然同时违反了行政法和民法,应当同时承担两种违法责任,且两种责任不能互相替代。(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编辑:田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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