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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财产给付纠纷呈上升趋势 专家:应制定特殊规则-中新网

2022-09-27 09:06 法治日报   唐炜妮  阅读:13698 

  非婚同居财产给付纠纷呈上升趋势 专家认为

  应制定特殊规则予以调整

  本报记者  朱宁宁

  个体化的崛起、大城市中较高的生活成本、一个人在外打拼的孤寂……这些现实因素让越来越多的城市青年开始找一个伴“报团取暖”,选择了非婚同居的生活方式。

  伴随近年来非婚同居现象越来越普遍,同居期间经济财产纠纷也逐渐呈现上升趋势。

  非婚同居期间买的房怎么分?一起做生意赚的钱怎么算?给对方的钱财是不是彩礼、分手后能不能返还?互赠的礼物能不能要回来……关于同居关系期间所引发的财产纠纷层出不穷。在近日举行的第九届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上,相关主题发言也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热议。

  多因素让“空巢青年”选择同居关系

  24岁的晓莹(化名)去年毕业后在北京入职了一家互联网公司。在公司里,她遇到了“一见钟情”的男友。很快,两个人便在公司附近租房开启了“同居时代”。但晓莹跟男朋友都还年轻,在短时间内都没有结婚的打算,因此,两个人虽然住在一起,却一直“自己赚钱自己花”,各自保持独立的经济收入和花销,只是会在特殊的日子主动买礼物送给对方或者是花钱请对方吃大餐。同居期间,两人还出去游玩了几次,费用基本也都是AA。

  “我的就是我的,和他没关系。”晓莹坦言,即便两人分手也不会有任何经济上的纠纷。

  与晓莹这种“爱而不婚”的同居关系不同,今年33岁的小于(化名)则一直以结婚为目的跟女友在一起同居了近5年。两个人相识已久,已经见过双方家长。

  “我们两个是打算过一辈子的,现在住在一起跟结婚其实没啥两样,所有收入、开销都是共同的。”小于告诉记者,两人正在努力攒钱买房,争取结婚时能住进自己的房子里。但当被问及房子到时候会写谁的名字时,小于愣了一下,然后谨慎地说到时候会商量。

  小于的犹豫并非没有原因。不论是“只爱不婚”型,还是以日后结婚为目的,当事人在同居期间都会发生一些经济往来。近年来,因为同居期间买房或者大额财产支付行为而发生的纠纷并不鲜见,且有上升的趋势。同居期间的经济纠纷成为双方分手后的主要矛盾,进而引发所谓的同居析产纠纷。

  法律规定不明确带来司法实践难题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同居析产”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共搜索到3100多条裁判文书。其中,涉及非婚同居财产给付性质的纠纷,最常见的就是婚约财产纠纷和借款合同纠纷。由于现行法律对同居相关内容规定不明确等因素,使得此类案件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非婚同居关系中的主体经常基于身份因素进行财产给付,但是这种给付并没有像夫妻之间的给付受法律的特别调整。”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家事司法研究中心主任侯学宾说,由于我国法律对于非婚同居的性质并不像婚姻关系那样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纠纷中给付性质的认定没有统一的标准,这是导致“同案不同判”的重要原因。

  侯学宾介绍说,调研发现,非婚同居关系中财产给付行为的性质,一般会被认定为附条件赠与(即通常所说的彩礼性质),或者普通赠与,或者借贷关系三种不同的性质。这三种不同性质的关系相应地会形成两种纠纷类型,一种是围绕财产给付是彩礼性质还是普通赠与性质的纠纷,另一种是围绕财产给付是借贷性质还是普通赠与性质的纠纷。

  “不论是哪种纠纷,目前在司法实践中都会面临争议。”侯学宾分析说,在第一种纠纷中,尽管司法解释对彩礼的返还规则进行了规定,但并未规定彩礼的内容。受到传统文化和地域习俗的影响,各地对彩礼的内容有很大差异,这就导致法官在认定时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第二种借贷纠纷中,虽然借条等证据会发挥重要的作用,但非婚同居时双方基于亲密关系身份一般很少会写借条,一旦出现纠纷,就需要法官进行推定,这也给司法实践的认定带来难度。

  身份性因素决定给付行为性质判定

  非婚同居关系建立在人身关系基础上,同时又涉及复杂的财产关系,但由于从现行法律上看,非婚同居关系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受法律保护。同居关系有别于婚姻关系,跟婚姻关系存在着诸多差异,同居中的共同财产也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何在同居期间既维系好双方的感情又能维护好自己权益,是当事人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非婚同居的双方切记要做好约定,即便情到浓时也要保持理性。”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陈海仪指出,尤其是大额的财产给付行为,比如购买房产、大额资金往来等,应当提前做好约定,理性对待,不要因为感情的原因而过于草率,更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筹码。

  谈及非婚同居财产给付纠纷的核心问题,侯学宾认为,身份性因素是判定给付行为性质的决定性因素,由此也会影响案件审理结果。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同居期间财产性给付行为性质的判定,一些影响因素已经规则化。比如,认定是否为“彩礼”性质,主要从民间习俗和共同生活时间角度来考量,认定是否为借贷则主要从金额大小、资金用途角度来考量。又如,小额的金钱给付往往会被认为是普通赠与,而金额很大的情况则更容易被认定为借贷。

  但在侯学宾看来,这种影响因素能不能规则化,区分对待有没有合理的根据,仍是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解决此类纠纷最好的方法是立法上认识到此类问题的特殊性,制定特殊规则来予以调整。

  “司法解释目前是解决此类纠纷的最便捷之举。”侯学宾认为,在面对非婚同居关系中一方当事人要求返还同居期间所给付财产的诉求,人民法院应依据当事人的不同诉求确立不同的案由。在婚约财产纠纷中,人民法院应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民间习俗和金额大小等角度来对给付的性质加以认定;在借款合同纠纷中,从财产用途和金额大小等因素来加以考量。

  侯学宾提醒说,非婚同居这种亲密关系和婚姻关系有类似之处,但是目前还缺乏法律对财产给付的特别调整,当事人要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一方面要意识到,这种亲密关系不可能像陌生人那样只是基于利益进行考量;另一方面,当非婚同居关系破裂时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利益,出现较大金额的给付时,要有保留证据的意识。” 【编辑:唐炜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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