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长春9月26日电 (谭伟旗)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6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在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设立长春环境资源法庭,并指定11家法院对吉林省环境资源案件进行跨区域管辖,开展吉林省环境资源“1 10”案件管辖机制改革。
近年来,吉林省聚焦“双碳”目标,绿色低碳发展扎实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稳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不断夯实。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宫斌介绍,吉林高院经过充分调研论证,考虑到长春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自2019年以来已经集中管辖部分环境资源类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具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和人才储备,最终决定在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设立长春环境资源法庭。
为进一步推进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改革,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更加专业的司法保护,吉林高院结合吉林生态环境特点,借鉴外省先进工作经验,决定由吉林省十个基层法院跨区域管辖环境资源案件,推动形成吉林省环境资源“1 10”案件管辖模式。
具体来说,由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长春环境资源法庭)负责管辖全省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长春铁路、吉林铁路、通化铁路、白城铁路、延边铁路、梨树县、东辽县、临江市、前郭县、珲春林区共10家基层法院跨区域管辖吉林省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
吉林高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牵头成立了全国第一个省级环境治理司法协同中心,各地法院因地制宜探索建立跨区域、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不断完善。三年来,吉林全省法院共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32980件,依法审理了一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件,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得到有效发挥。(完) 【编辑: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