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梁平妮
□ 本报通讯员 贺晓芳
游艺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刘某系该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张某是刘某大学同学。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3月19日期间,游艺公司通过网络指使张某提供服务,服务内容主要系为该公司经营的摇摇车等游戏机送设备、回收投币、报送维修等。其间,游艺公司为张某缴纳了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并不定期通过刘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多次向张某发放劳动报酬,数额不一,累计170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签订劳务协议,游艺公司未对张某进行考勤、考核。
用工关系终止后,张某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游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等。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支持张某关于工资等诉求。
游艺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仅系劳务关系,并判令不支付工资及补偿金等费用。
槐荫法院认为,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游艺公司作为合法注册的企业,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其主营业务为游乐设备、玩具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游乐设备租赁等。张某所从事的工作属于该公司的主营业务范畴。张某通过微信工作群接受游艺公司的工作安排,时间跨度长,内容指示稳定,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个人银行账户发放工资,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形式。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游艺公司与张某之间自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3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游艺公司应当支付张某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等共计77482.76元。
判决后,游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代表劳动关系就不成立。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已经实际履行权利义务而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依法应予确认。因未能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承担双倍工资赔偿。 【编辑:王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