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核实,未发现张四兰、陈世武在扶贫资金使用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信访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现予以澄清……”前不久,弋阳县葛溪乡纪委在该乡雷兰村委会召开了一场澄清正名会,为该村支部书记张四兰、村委会主任陈世武澄清不实信访举报。
此前,弋阳县纪委监委收到雷某某和邹某某反映张四兰和陈世武贪污扶贫款的问题线索后,立即对线索进行了综合研判,经研究后第一时间转葛溪乡纪委成立调查组调查办理。通过详细调查了解、深入细致核实发现,举报反映的扶贫资金是县财政为贫困村脱贫整合的涉农资金,该项资金用于13个自然村的道路、水渠等基础设施项目,之所以会被举报,因举报人个人诉求未得到满足,故意捏造事实诬告,并通过一些不法手段,在网络上进行大面积传播。目前,雷某某和邹某某因涉嫌恶意诽谤他人被弋阳县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虽然事情被调查清楚,属于无中生有,但这件事还是给他们心理蒙上了阴影,也严重影响村委会日常工作开展……”弋阳县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经调查不属实的情况,不能仅仅从组织层面作“了结”处理,更应为被诬告错告党员干部“撑腰”,及时澄清正名,免除对他们的不良影响。因此,这才有了开头的澄清正名会。
随着这场会议的召开,笼罩在张四兰、陈世武心头长达半年之久的阴霾一扫而光。“知道有人冤枉并举报自己,心里确实很委屈,感谢组织对我的信任,为我澄清了事实,现在整个人都轻松了,压在心里的包袱也卸下了,做事又有干劲了……”会上表态发言时,张四兰难掩内心的激动。
如今,在上饶,感受到组织撑腰鼓劲的,不只是张四兰、陈世武二人。据统计,今年5月以来,该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坚持严管和厚爱并重,严格按照“三个区分开来”,通过以点带面、市县联动等方式,扎实推进澄清正名工作,及时为26名被诬告、错告的党员干部公开澄清问题,最大限度消除了负面影响,营造了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实践中,上饶市纪委市监委联合市委组织部制定出台了《关于为受到不C实举报对象澄清正名的操作办法(试行)》,从对象、内容、方式到成果运用等环节,对澄清正名工作的操作流程进行了严格细致的规定。按照“实事求是、分级负责,谁调查、谁澄清”原则,在问题线索调查核实认定失实情况后,通过审查调查部门与案件审理室、信访室等科室进行联合会审,严格审核把关,综合分析研判不实举报的原因、目的、动机等因素,确保在澄清对象和内容的选择上做到精准、稳妥。
“因不实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各异,所产生的负面影响程度也不一,所以在澄清方式的选择上没有固定‘套路’,而是综合考量被诬告干部单位性质和社会影响程度,由被诬告干部和其所在部门单位共同商议确定。”上饶市纪委市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充分尊重被反映对象意愿情况下,适时采取召开干部大会、组织生活会或下发通报、张贴公告、网络公开正名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调查结果、澄清有关情况。同时,及时将澄清正名干部的有关情况向组织人事等部门通报,避免其在考核定等、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等事项中受到影响,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在为党员干部澄清正名同时,上饶市纪委市监委还与组织、公安、司法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加大对恶意举报、诬告等行为打击力度,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让“泼脏水”“告黑状”者受到应有惩处。截至目前,共查处诬告类信访举报4起,追究6名恶意举报人责任,释放“让诬告者付出代价”强烈信号。
新闻多一点:
信访举报为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大量的问题线索,但诬告情况也时有发生。为深入贯彻《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精神,今年9月,省委出台《关于为受到不实举报对象澄清正名的实施办法(试行)》,向诬告陷害行为亮剑,并明确3种方式为受到错告诬告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 。
该《办法》适用对象包括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纪委监委机关、法院机关、检察院机关、群团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澄清正名是指 :对经过组织调查核实并认定为受到不实举报且产生不良影响的干部或单位(以下称“被举报对象”),通过规定程序、采取一定形式、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澄清是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不实举报,一般是指结论为不属实、没有发现举报反映的问题或事实存在但并不违规违纪的举报。
《办法》规定对被举报对象进行澄清正名,一般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澄清正名可由组织研判提出,也可由被举报对象申请提出。
(二)受理。对有关澄清正名工作建议或申请,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或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处(科)受理后, 应在7个工作日之内 ,根据职责分工、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呈请上级机关批准办理、转交委(部)机关对口室、处(科)办理或交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的拟办意见,呈送委(部)分管领导、主持日常工作的领导审批后, 启动澄清正名办理程序 。
(三)复核。接受办理工作后,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有关室、处(科)应及时牵头成立复核组,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核,既要复核举报事实,也要复核调查认定程序。
(四)批准。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召开会议对澄清正名建议进行研究,决定是否对被举报对象澄清正名、以何种形式澄清正名。
(五)澄清。经批准同意进行澄清正名的,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相关承办室、处(科)应在7个工作日之内,在尊重被举报对象意愿的基础上,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澄清:
书面澄清。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具体承办室、处(科)向被举报对象送达澄清正名通知书,并抄送其所在地方(单位)党组织。澄清正名通知书应明确被举报对象受到不实举报性质、内容以及澄清正名时间。
会议澄清。由被举报对象所在地方(单位)党组织召开会议进行澄清。必要时,可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具体承办的相关室、处(科)派员到有关地方(单位)召开会议澄清。参会人员范围由地方(单位)党委(党组)商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具体承办的室、处(科)确定。
媒体澄清。通过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以及相关新闻媒体公开澄清。
被举报对象为双重管理干部或双重领导体制单位的,应将澄清正名决定向协管单位(部门)通报。
澄清正名结果应运用到被举报对象相关考核、提拔交流、考察任用、评先评优等工作中,避免被举报对象因不实举报受到影响。已经造成影响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在澄清正名工作中,既要依规依纪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又要严肃查处诬告行为,依规依纪依法对诬告者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