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晋
为推进省级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营造安全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近日,铅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对辖区内私自占用公共停车位的行为进行了专项整治,坚决清理侵占群众利益行为。
近期,民警在日常巡查执勤时发现,县城部分路段存在沿街店家私自占用公共停车位行为,不少公共停车位被沿街店家用警示锥、桌椅、水泥桶、自行车等物品霸占,甚至有店家直接上前阻拦欲要在公共停车位上停泊车辆的市民,俨然把公共车位当成私家车位,部分市民只能将机动车停放于公共车位之外,不仅导致道路更加拥堵,交通安全隐患增加,也加大了被处罚的风险。 13日上午,民警采取逐街逐路排查方式,对私自占用公共停车位严重的路段进行了集中排查,对路段上存在的机动车违法停车、擅自占用公共停车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治。并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对多次劝说仍拒不整改占位的提示牌、路障、广告牌等依法进行了清理。
民警提醒,公共停车位的设立是为了方便市民规范停车,属于公共使用资源。任何商家或个人都不能将门前的公共停车泊位私自长期占用或禁止其他车辆停放!创建文明城市需要大家的共同参与,人人做到不占用公共资源,共同营造良好停车秩序并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共同抵制不文明行为,才能为我们大家的出行创造更好更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法律小贴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擅自设置停车泊位、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点)或者设置障碍影响车辆在停车泊位内停放”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处以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