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份,铅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女子从他人处非法购得4张身份证,多次办理多张信用卡并从中牟利……
1案件详情
2018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衷某某在抚州市区从一王姓男子手中购买了4张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姓名分别为黎某某、姚某、周某某、李某),意图用他人的身份证去银行申请办理银行卡以牟利。
2018年12月12日下午,被告人衷某某到铅山县河口镇邮政储蓄银行狮江大道营业厅,冒用黎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办理1张尾号为7779的银行储蓄卡,同时将原先黎某某本人开通的3张邮政储蓄银行卡注销,将卡内余额7000余元转至尾号为7779的卡内,并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将该账户开通电子银行,后被告知当天该网点无法办理该业务。当日下午16时30分许,被告人衷某某到铅山县河口镇邮政储蓄银行狮江支行网点,要求工作人员为其尾号为7779的银行卡开通电子银行,工作人员将该账户注销,为其新开通1张尾号为3329的储蓄卡,并将7000元余额转至该账户内,同时开通了电子银行。次日,被告人衷某某将新办的尾号为3329的邮政储蓄银行卡连同黎某某的虚假身份证通过快递寄给王姓男子,从中获利2500元。
2019年3月8日上午,被告人衷某某到九江银行横峰支行,冒用姚某的身份证在该行办理了1张银行储蓄卡,并开通电子银行业务。
2019年3月9日上午,被告人衷某某到工商银行铅山支行,冒用姚某的居民身份证在该行办理了1张银行储蓄卡。
2019年3月9日下午,被告人衷某某到农商银行兴安支行,冒用周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在该行办理了1张银行储蓄卡。
2019年3月11日中午,被告人衷某某在铅山县河口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冒用李某居民身份证办理银行卡过程中被银行工作人发现并报警,后被铅山县公安局干警当场抓获并扣押三张居民身份证、三张银行卡。
2判决详情
综合被告人衷某某的犯罪行为、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衷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衷某某退缴的赃款25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