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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关于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违法犯罪问题解答

2019-07-25 15:47  阅读:6467 

关于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违法犯罪问题

 

     1、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利用职权、管理者地位等,以领导约谈语言威胁、不退股就调整岗位、不办理退休手续等方式,强迫、威胁职工转让股份的行为,是否属于使用软暴力?能否构成强迫交易罪?     

答:强迫交易罪是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发生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强迫转让股权的行为发生在国企改制过程中,不属于市场交易行为,不应当作为强迫交易犯罪处理。如果改制过程中存在贪污、受贿及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等问题的,应当向有关部门移交线索。同时,根据两高两部《指导意见》第9条、第17条的规定,“软暴力”本质上仍然是暴力,要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采取滋扰、纠缠、恐吓等方式。企业改制过程中逼迫员工退殷,主要还是利用了企业管理职权,而非通过暴力、暴力威胁或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建立的影响力,不具有对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进行非法控制的危害特征,不符合黑恶势力的认定标准。     

2、为催要工程款,多次纠集人员用工程车辆堵住工地大门,导致工地被迫停工,能否作为犯罪处理?     

答:如果在讨要债务过程中使用轻微暴力、威胁手段的,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如果使用严重暴力,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较为严重后果,符合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犯罪构成的,应当依法以相应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3、因借款人无法及时还款,放贷人要求其到家具店、汽车店按揭购买与借款及利率数额大致相当的家具、汽车并占为已有,整个过程中未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是否构成强迫交易罪?     

答: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构成强迫交易罪需要以暴力、威胁手段为要件。如果没有使用暴力、威胁以及“软暴力”的方法,不构成强迫交易罪。但实践中应当注意审查其贷款协议是否有“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套路贷常见手段。     

4、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人员以堵锁眼、贴身尾随、强行入户拒不离开甚至,吃住、喊口号、拉横幅,以及在借款人的住宅、工作单位刷涂“还钱”标语、恐吓辱骂文字等方式讨要债务的,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能否认定为恶势力?     

答:根据两高两部《指导意见》,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 )项规定的“恐吓”,如果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关于能否构成“恶势力”案件,还要从是否有三人以上组织成员,是否有相对固定的纠集者,成员是否经常纠集在一起,是否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否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等方面予以综合认定。        

5、将村中集体所有的坑塘、小广场、路边等土地抢占建成房屋,用于自己居住或卖给他人,能否按寻衅滋事处置?     

答:“强拿硬要、占用公私财物”的寻衅滋事行为,要求有一定的暴力或者暴力威胁。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但未对他人使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如占用的土地属于农用地且符合立案追诉标准的,则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如占用的土地不属于农用地,或者虽然属于农用地但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移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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