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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键代表:完善专门学校制度 加强对罪错未成年人分级教育矫治

2020-05-27 08:53  阅读:5271 

冯键代表:完善专门学校制度 加强对罪错未成年人分级教育矫治2020年05月27日 08:25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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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全媒体记者李春薇)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屡见报端,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对这部分未成年人,我国规定了送专门学校、收容教养等干预措施。据悉,专门学校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治的场所。

  “建立分级教育矫治制度,是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罪错未成年人加强教育矫治的必然选择。”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检察院检察长冯键告诉记者,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通常是一个由轻到重的过程,如果一些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干预,很可能会在违法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

  据了解,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对加强和改进专门学校、专门教育提出了明确意见。

  在冯键代表看来,完善专门学校制度是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加强教育矫治的关键路径。他表示,对于这些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家长管不了,普通学校难以矫治,就有必要交由专门学校进行专业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正和法治教育。

  冯键代表建议进一步完善关于专门学校的法律规定,加强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罪错未成年人的分级教育矫治工作。

  “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明确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教育矫治制度。”冯键告诉记者,分级教育矫治制度可进行行为分级、教育矫治措施分级和社会化保护处分措施,对实施一般不良行为的罪错未成年人,采取社会化保护处分措施。对实施严重不良行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和检察机关决定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罪错未成年人,送专门学校。对已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涉罪未成年人,依法判处刑罚,被适用缓刑的接受社区矫正,被判处实刑的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接受教育矫治。

  “完善专门学校相关规定很有必要。”冯键代表建议,明确专门学校的法律地位,规定专门学校是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提前干预,以教代刑”的专门场所,可将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和检察机关决定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罪错未成年人增加为招生对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自愿申请送入专门学校,有关主管部门也可以决定将有关未成年人强制送入。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在司法办案中可以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建议,将涉案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

  “建议明确专门学校与收容教养的衔接配套机制。”冯键代表表示,希望能增加关于收容教养的规定,各地指定一至两所具备条件的专门学校,集中招收被作出收容教养决定,不满14周岁但有严重暴力行为的未成年人。

  李春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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